+ -

Pages

2013年10月19日 星期六

S4手機自燃 三星願賠償但要與當事人簽“保密協議”

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0/11/c_125515754.htm
S4手机自燃 三星愿赔偿但要与当事人签“保密协议”-财经频道-新华网

作者:吳穎、鄭旭光
時間:2013/10/11


《三星S4手機口袋裡冒煙自燃》追蹤

  本報訊(見習記者吳穎記者鄭旭光)昨日,本報報道了福州劉小姐的三星GalaxyS4(I9508)手機自燃事件,引起了市民的極大關注。昨日上午,三星福州公司的工作人員稱願意調整賠償方案,但具體賠償內容三星公司要求與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

當事人:三星公司稱願意賠償,但要簽“保密協議”

  昨日上午8點14分,當事人劉小姐在個人微博“瓶子夏冰”上發布了事件的進一步進展。

  劉小姐寫道:“三星公司答復可賠償同款手機一部,但至今沒有給本人任何正式道歉,也沒有明確監測結果和手機自燃的原因。本人要求三星公司在賠償手機的基礎上,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失費4K元(即4000元),並請相關管理層領導給本人正式道歉。三星售後門店表示要請示總部,暫無給回復。”

  昨日中午12點半,記者致電劉小姐,劉小姐稱,福州東街口的三星售後服務店店長已經給她打電話了。

  “對方說願意給我進一步的賠償。”劉小姐說,對方告訴她,三星公司福州地區的相關領導會在晚上親自登門與她進行賠償事宜的商量。“除了一部新手機,我提出的精神損失費以及道歉,對方也稱願意商量。”不過,對於手機自燃的原因,劉小姐說,對方未有明確的回復。

  當記者問及賠償的具體細節時,劉小姐稱不便透露,因為“對方願意賠償的前提是,我答應與他們簽一個保密協議,對賠償的具體細節進行保密。”

  而劉小姐言語間透露出,賠償金額未達到她在微博上面提出的4000元標准。

  不過,劉小姐表示,這些內容只是對方在電話裡給她的承諾,具體賠償細節要等簽協議時她才知道。

  到記者截稿為止,我們還未收到劉小姐已經簽訂“保密協議”的消息。

  三星客服:已向公司反饋具體處理方案不清楚

  此前,記者曾致電三星全國客服熱線,對劉小姐手機自燃的問題進行詢問。昨日下午,三星全國客服相關負責人回電稱,劉小姐向他們反映情況後,他們已向公司反饋,目前由福建地區的負責人跟進處理。

  對於處理的具體方案,該負責人表示自己不是特別清楚,如果公司有答復的話,他們會盡快和劉小姐取得聯系。

  談到近期三星GalaxyS4手機頻發自燃事件,該負責人表示,目前他們公司並沒有頻繁接到關於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也沒有接到非常多顧客反映這種問題,對於S4這款機子,顧客的反映還是比較好的。

  該負責人說,顧客的手機如遇到問題,首先應聯系售後,售後會根據顧客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向公司反饋,由公司最終給出處理方案。

  對於劉小姐所說的,三星方面與其“簽訂保密協議”一事,該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他沒有聽說過。

  當被問到“針對此事,三星公司是否能給媒體做一個全面的回應?”時,該負責人表示,他們不可能因為一位顧客的三星手機有問題,就要把處理的方案通知給當地的每一個媒體。

  隨後,記者致電福州東街口三星手機售後門店,詢問事情的解決方案。該店店長表示,這件事情已經全部移交到北京的總公司,具體的處理方案要詢問北京總公司。對於手機自燃原因,該店長還是不願意透露,只叫記者直接撥打三星全國客服熱線進行詢問。

專家
  “保密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對於自燃原因三星應該給解釋

  針對三星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一事,業內人士表示,這已經成為了行業的一個潛規則。但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兆增強調,“保密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丁兆增說,有些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過高,商家為了息事寧人,保住品牌的聲譽,只能接受消費者的要求,但前提是對方答應簽訂保密協議,以免事件的影響進一步擴大。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產品本身確實有技術上的缺陷,商家為了防止消費者將這個泄露出去,會給對方一定的補償。

  丁兆增說,在我國目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條文當中,並沒有“保密協議”這一種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小姐有權向三星公司要求賠償,如果三星公司要求劉小姐對賠償金額和技術性方面進行保密,是合理的,但是對於自燃原因,三星作為一家跨國大企業,應該要給出合理的解釋。”丁兆增教授認為,三星手機的客戶群巨大,如果這款S4手機本身存在技術缺陷問題,那麼劉小姐的遭遇是不是還有可能發生?

  丁兆增說,三星手機的消費者具有對購買的產品的知情權,這款S4手機的安全問題有可能涉及到消費者的公共利益,三星公司有必要給廣大消費者一個合理的解釋,應該公開化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保密協議’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這種協議是無效的。”在丁兆增看來,“保密協議”既是對當事人本身權益的損害,也是對其他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丁兆增建議,消費者在遇到經營者要求簽署“保密協議”來掩蓋此事,要堅決予以抵制。因為“保密協議”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不過是商家免責的一個擋箭牌而已。
5 文章收藏所: S4手機自燃 三星願賠償但要與當事人簽“保密協議” 來源: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0/11/c_125515754.htm S4手机自燃 三星愿赔偿但要与当事人签“保密协议”-财经频道-新华网 作者:吳穎、鄭旭光 時間:2013/10/11 《三星S4手機口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 >